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裴银付,女,出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银付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银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裴银付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