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3号
原告:赵志勤,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贵军,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勤诉被告唐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翠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