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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赵志勤与唐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志勤,唐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3号

原告:赵志勤,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贵军,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勤诉被告唐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翠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