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郑全州,男,出生于1973年4月17日,汉族。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全州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全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郑全州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