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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99号

陈德林与凌晓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林,凌晓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99号

原告:陈德林,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凌晓照,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林诉被告凌晓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陈德林负担。

审 判 长  江 波

审 判 员  余江海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