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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108号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杜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以被告刘某保证改正错误,我决定原谅刘某,给刘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万新成

代理

审判员  卢 金

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