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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490号

陆某某与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某,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陆某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分公司员工,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铁某某,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