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陆某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分公司员工,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铁某某,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