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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982-2号

刘强 与刘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强,刘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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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82-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69年7���11日生,汉族,中国重汽集团卡车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蔚,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强与刘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蔚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蔚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