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谢云坤,男,现年70岁。
委托代理人:刘国群,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洪发,男,现年63岁。
被告:林第全,男,现年68岁。
被告:林第明,男,现年55岁。
被告:罗明,男。
被告:李成琼,女。
被告:吉克海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坤与被告高洪发、林第全、林第明、罗明、李成琼、吉克海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云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龙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