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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158号

关于谢云坤与高洪发、林第全、林第明、罗明、李成琼、吉克海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谢云坤,高洪发,林第全,林第明,罗明,李成琼,吉克海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谢云坤,男,现年70岁。

委托代理人:刘国群,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洪发,男,现年63岁。

被告:林第全,男,现年68岁。

被告:林第明,男,现年55岁。

被告:罗明,男。

被告:李成琼,女。

被告:吉克海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坤与被告高洪发、林第全、林第明、罗明、李成琼、吉克海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云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龙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