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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946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宏亮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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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被执行人齐宏亮,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