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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5号

刘敏与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5号

原告:刘敏,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何彪,中国人民银行蚌埠支行员工。系原告丈夫。

被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校胜杰,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敏诉被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400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