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开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光明路1-3号。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文化路30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不能履行铁岭仲裁委员会铁仲裁字(2004)第003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509811010XXXXXX8593帐户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邢志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