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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开执字第404号

冯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开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光明路1-3号。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文化路30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不能履行铁岭仲裁委员会铁仲裁字(2004)第003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509811010XXXXXX8593帐户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邢志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