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执恢字第00225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宝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恢字第00225号申请人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宝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宝臣,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连民三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