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85-1号
原告:李桂元,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李求实,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元与被告李求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求实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幢商业103室一套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求实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幢商业103室一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立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