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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85-1号

李桂元与李求实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桂元,李求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85-1号

原告:李桂元,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李求实,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元与被告李求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求实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幢商业103室一套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求实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幢商业103室一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立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