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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865号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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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865号

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兵,男,1970年4月9日出生。

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杨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