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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67号

姬建辉与李艳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姬建辉,李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67号申请人姬建辉,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汉族,住富平县。申请人姬建辉与被执行人李艳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孩子姬浩博2014年3月至12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艳红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冯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