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被执行人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华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行审字第270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冬梅
代理
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