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一初字第147号

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宁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宁某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谢某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联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