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宁某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谢某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联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