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汪松发,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法定代表人孙显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休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汪松发支付执行款1983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13元、申请执行费1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远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