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顺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顺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