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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8号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顺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