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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673-1号

黄扎贵申请执行刘钦、陈丽燕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扎贵,刘钦,陈丽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黄扎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钦。被执行人陈丽燕,龙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扎贵申请执行人刘钦、陈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钦、陈丽燕执行回款人民币60848元。扣除被执行人刘钦、陈丽燕承担的执行费801元后,实际执行金额为人民币60047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扎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黄扎贵申请执行人刘钦、陈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673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审判员  叶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