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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曾繁革诉被告钟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曾繁革,男,汉族,1967年1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艳春,男,汉族,1974年4月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革诉被告钟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繁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繁革承担。

审判员  李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