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曾繁革,男,汉族,1967年1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艳春,男,汉族,1974年4月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革诉被告钟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繁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繁革承担。
审判员 李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