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09号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文勇,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丽利,系法律合规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贤,系法律合规部员工。被告广西联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佟成。被告佟成,男,住上海市。被告苏兴莲,女,住广西贺州市。本院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西联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佟成、苏兴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债务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99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951.5元,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代
书记员 戴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