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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506号

周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8日以难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