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张茂林。被告周日贵。
原告张茂林与被告周日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茂林需要改变诉讼请求,故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茂林负担。
审判员 周奇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熊应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