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84号
原告:段炼。
被告:张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炼与被告张振华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段炼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段炼负担。
审判员 杨庆九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