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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84号

段炼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炼,张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84号

原告:段炼。

被告:张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炼与被告张振华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段炼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段炼负担。

审判员  杨庆九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