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466-2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普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红岩内燃机有限公司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7486627-0。法定代表人袁童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启明,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普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启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普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普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普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普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炳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淦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