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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176号

张红林与张克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林,张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76号申请人张红林。被执行人张克平。关于张红林申请执行张克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