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76号申请人张红林。被执行人张克平。关于张红林申请执行张克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