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禹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禹某某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延腊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飞 搜索“”
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禹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禹某某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延腊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