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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692号

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禹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禹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禹某某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延腊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