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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401号

王美然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然,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然,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