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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322号

杨凤秋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杨凤秋;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秋,女,汉族,住泰安市东平县。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少维,经理。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劳动人事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劳动人事仲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靳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