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724号原告罗某,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何宝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俞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