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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149号

马士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士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马士全,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马士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工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亭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唐好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