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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741号

金淑芳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淑芳,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金淑芳。职业:工人。被执行人王君。金淑芳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君于今年农历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今年年底前给付10000元,余款在明年农历6月30日前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王君有一期未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履行的话,需承担10000元违约金,申请人金淑芳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纪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