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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行保字第00006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与齐晓勇、胡文君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齐晓勇,胡文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申请人齐晓勇,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胡文君,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人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晓勇、胡文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晓勇、胡文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家治

审判员  蒋友谊

审判员  洪金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凌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