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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1号

蔡加彬与庄诗炳、潮州市佳华宝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1号本院2015年2月17日对上诉人蔡加彬与被上诉人庄诗炳、原审被告潮州市佳华宝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五行“蔡加鹏”有笔误,应为“蔡加彬”。

审 判 长  黄泽鹏

审 判 员  陈燕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