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1号本院2015年2月17日对上诉人蔡加彬与被上诉人庄诗炳、原审被告潮州市佳华宝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五行“蔡加鹏”有笔误,应为“蔡加彬”。
审 判 长 黄泽鹏
审 判 员 陈燕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
蔡加彬与庄诗炳、潮州市佳华宝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1号本院2015年2月17日对上诉人蔡加彬与被上诉人庄诗炳、原审被告潮州市佳华宝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潮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五行“蔡加鹏”有笔误,应为“蔡加彬”。
审 判 长 黄泽鹏
审 判 员 陈燕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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