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