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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18号

张蓓与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蓓,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蓓,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苏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408号。法定代表人马庆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旭龙,该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第三人天津津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泽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庆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蓓诉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津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蓓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8元,减半收取55254元,由原告张蓓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韩 萍

人民陪审员  隋庆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速 录 员  卢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