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邹宏华,男,195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阡东镇西王禹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丙奇,男,194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宏华与被告邹丙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宏华于2014年1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宏华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邹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邹宏华承担。
审 判 长 :唐参军
审 判 员 :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 :杨作发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