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原告高广友。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友诉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友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高广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