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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

高广友与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广友,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原告高广友。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友诉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友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高广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