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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7号

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湖南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湖南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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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7号原告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天,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青艳,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方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小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湖南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由该院行使管辖权,贵院无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定安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黄竹项目一期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承包的项目地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海南省定安县。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地域管辖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 晓

代理

审判员 冯 花

代理

审判员 王娜茹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符 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海南省……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审核:曾繁桉撰稿:冯花校对:符丹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30日印制(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