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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八民一初字第00143号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14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李某某,男,6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培培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