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14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李某某,男,6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培培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