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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648号

郭曼曼、周某某、周明德、杨爱芹与郑文化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曼曼,周某某,周明德,杨爱芹,郑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郭曼曼,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9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郭曼曼(周某某之母),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明德,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爱芹,女,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文化,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曼曼、周某某、周明德、杨爱芹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7049.5元,案件受理费1511元,执行费1205元,合计897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文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郭曼曼、周某某、周明德、杨爱芹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书是申请执行人郭曼曼、周某某、周明德、杨爱芹真实意思表达,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批准,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郑文化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1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明利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李万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