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良。
委托代理人:徐勤。
被执行人:邵永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良与被执行人邵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9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