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司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姝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