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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保字第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与敬全章、罗世秀、敬华章、刘晓兰、王保能、周桂华、敬元章、杨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0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敬全章,罗世秀,敬华章,刘晓兰,王保能,周桂华,敬元章,杨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保字第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负责人邓珂,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生于1984年11月6日,汉族,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江挥,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原告职员。被告敬全章,男,生于1961年5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罗世秀,女,生于1963年1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敬全章之妻。被告敬华章,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刘晓兰,女,生于1970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敬华章之妻。被告王保能,男,生于196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周桂华,女,生于1963年11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王保能之妻。被告敬元章,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杨本华,女,生于1964年4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敬元章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价值4万元的存款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自己名下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敬全章、罗世秀、敬华章、刘晓兰、王保能、周桂华、敬元章、杨本华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1号房产(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166**号)。

三、诉讼保全费4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