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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54号

张慧琴与王金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慧琴,王金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慧琴,女,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金昌,男,生于1977年8月9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张慧琴诉被告王金昌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慧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慧琴负担。

审判员  马学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