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商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百川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葆昶。
原审
被告:周丽明。
原审
被告:刘骏鸿。
上诉人丽水市百川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葆昶、原审被告周丽明、刘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春阳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