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丽商终字第50号

祝葆昶与丽水市百川林业有限公司、周丽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丽水市百川林业有限公司,祝葆昶,周丽明,刘骏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商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百川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葆昶。

原审

被告:周丽明。

原审

被告:刘骏鸿。

上诉人丽水市百川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葆昶、原审被告周丽明、刘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春阳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