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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210号

周兴光与陈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兴光,陈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周兴光。

被执行人:陈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仟的存款、收入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陈仟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