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周兴光。
被执行人:陈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仟的存款、收入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陈仟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