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3079号

绍兴市炜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炜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079号原告绍兴市炜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秋农。被告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原告绍兴市炜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骆春泉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炜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秋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0年始,原、被告间发生塑料包装制品供需往来业务,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塑料包装制品,被告支付货款。截止2013年9月6日,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积欠原告塑料包装制品货款计636356.72元,后被告仅支付127271.34元,尚有509085.38元至今未付,故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9085.3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始,原、被告间发生塑料包装制品供需往来业务,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塑料包装制品,被告支付货款。截止2013年9月6日,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积欠原告塑料包装制品货款计636356.72元,后被告仅支付127271.34元,尚有509085.38元至今未付,故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订货合同1份、对帐单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经结算后,截止2013年9月6日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货款636356.7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后被告仅支付了127271.34元,尚欠509085.38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09085.3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炜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09085.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4445.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15.5元,由被告负担,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9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骆春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