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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58号

对陈勇减刑的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58号罪犯陈勇,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0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3年4月21日被评为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陈 君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