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58号罪犯陈勇,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0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3年4月21日被评为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陈 君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